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况

570阅读 0评论2015-01-15 深圳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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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;
  2.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
  3.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;
  4.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;
  5.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;
  6.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情形的。
  对不予受理的,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,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。
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,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。
 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  1.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;
  2.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;
  3.委托鉴定的要求;
  4.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;
  5.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;
  6.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、义务;
  7.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;
  8.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。
 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,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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